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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55 條

  1. 1.第五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2. 2.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祭祀公業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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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第51條之規定,當土地經過兩次標售仍然未能完成標售時,該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根據法條第55條第2項規定,如果土地已登記為國有,祭祀公業可以在登記完成後的十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過審查無誤後,該土地將公告三個月,如期滿後無人提出異議,則根據該土地第二次標售的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加上存放在保管款專戶的應收利息,將餘額支付給祭祀公業。所需的價金將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出,若不足則由國庫補足。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經過兩次標售後仍未能成交,該土地將被登記為國有。在登記完成後的十年內,祭祀公業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發放土地價金。經過審查確認後,申請人需要公告該土地的資訊三個月。如果期限屆滿後沒有人提出異議,則根據該土地第二次標售的底價扣除所應納稅款,再加上存放在保管款專戶的應收利息,將剩餘的價金發放給祭祀公業。所需的價金將從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中支付,如果款項不足,則由國庫提供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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