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57 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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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時,除了按照本條例的程序處理外,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表示當事人對於祭祀公業相關事項的異議,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這條法條的設立可以確保當事人在對於祭祀公業的申報、登記、變更等事項有異議時,能夠享有訴訟權利並得到適當的救濟。該條例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說明這條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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