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7條,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時,除了按照本條例的程序處理外,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表示當事人對於祭祀公業相關事項的異議,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這條法條的設立可以確保當事人在對於祭祀公業的申報、登記、變更等事項有異議時,能夠享有訴訟權利並得到適當的救濟。該條例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來說明這條法條的適用情況。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向主管關機申報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祭祀公業向主管關機申報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已經公告周知,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申報、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變更及備查之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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