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鼓勵祭祀公業運用其財產孳息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
《祭祀公業條例》第58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措施,以鼓勵祭祀公業運用財產孳息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利提供相應的獎勵計畫,以誘使祭祀公業合法、有效地運用其財產所產生的孳息,用於推動公益慈善和社會教化相關的事務。具體獎勵措施的內容及細節可能需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公告來進一步確認。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鼓勵祭祀公業運用其財產孳息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之主要目的在於崇祖睦親,但如其財產豐厚,在其主要目的達成後仍有餘力,自應鼓勵其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並為使祭祀公業之存續發展更具意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
祭祀公業之主要目的在於崇祖睦親,但如其財產豐厚,在其主要目的達成後仍有餘力,自應鼓勵其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務,並為使祭祀公業之存續發展更具意義,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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