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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59 條

  1. 1.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2. 2.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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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9條的規定: 1. 新設立的祭祀公業應按照民法的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這意味著新設立的祭祀公業必須按照民法的規定成立法人團體。 2.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祭祀公業如果是財團法人,可以在三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的主管機關應該發函給法院廢止財團法人的登記。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第5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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