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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2.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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