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書面點交,並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依現狀書面點交完竣字樣。
根據法規《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6 條》,在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辦理書面點交。同時,在點交紀錄的其他事項欄中應該記載下現狀書面點交完竣的字樣。 參考資料: 《土地法》第4條-第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6&search=%E7%A5%AD%E7%A5%80%E5%85%AC%E6%A5%AD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66&search=%E7%A5%AD%E7%A5%80%E5%85%AC%E6%A5%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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