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標價者,其申請貸款、繳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辦理。
根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5條,得標人如果打算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支付標價,則必須遵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程序,包括申請貸款、繳款方式以及繳納期限等。 參考資料: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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