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对祭祀公业未能釐清权属土地代为標售辦法第14條进行逐条解释如下: 1.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若在决标后的十天内没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款项或按照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的规定申请贷款,并支付标价;中标人的保证金将直接抵扣购买款项。 例如,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法规会计核算处理手册第5.14条第4项规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标价的情况下,应由中标人补足差额。 2. 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該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中标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视为不接受决标,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除不发还保证金外,还会通知次高标价的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按照最高标价和前述规定支付全部购买款项。但如果不接受决标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中标人的原因,并经该管机关同意延期的情况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二、按照投标单填写的中标人地址无法送达通知书。 例如,根据中华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全部购买款项,招标机关有权根据次高标价重新决定中标人,并规定一定期限内支付购买款项。 3. 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納)價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中标人或次高标价的投标人都未按照前两条款规定的期限支付购买款项,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有权通知次高标价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并规定一定期限内支付购买款项。 例如,根据中华民国政府采购法第93条第1款,如果中标人和次高标价的投标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购买款项,招标机关有权通知次高标价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并规定一定期限内支付购买款项。 以上是对祭祀公业未能釐清权属土地代为標售辦法第14條的逐条解释。请注意,以上解释所使用的参考资料只是示例,并非必须使用的参考资料。请您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相关法规和判例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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