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在同一順序下有兩個以上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優先購買時,先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如果申請人無法達成協議,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特定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和應繳價款。其中,根據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人,是根據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來進行計算。而根據第四款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人,則是根據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來計算。 例如,在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優先購買權人中,如果有兩個申請人,一個擁有土地面積100坪,另一個擁有土地面積200坪,而所有申請人總共擁有土地面積600坪,則第一個申請人的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將按照100/600的比例計算,第二個申請人的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將按照200/600的比例計算。 在第二項中,如果有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計算結果,則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會按照其餘優先購買權人的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這些解釋來自法務部的「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3條。根據這項法規,當優先購買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根據土地面積比例來計算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和應繳價款。如果有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計算結果,則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將合併到其他優先購買權人的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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