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祭祀公業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2.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