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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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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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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
優先購買權
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
地上權
人、典權人、
永佃權
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
占有人
。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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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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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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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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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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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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