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53 條
-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 2.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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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3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這表示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之前,必須先做三個月的公告。 2.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這表示公告內容需要包含優先購買權的相關內容,而公告即為對優先購買權人的通知。 3.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這表示優先購買權人若在決標後的十天內未以書面表示願意承買,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根據上述法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代為標售土地前,需要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公告內容應該明確說明優先購買權的相關內容,並以公告取代對優先購買權人的個別通知。若優先購買權人在決標後的十天內未以書面表示願意承買,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第5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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