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第12條的規定,對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其所需進行的程序如下: 1. 如果優先購買權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需要補正,則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的翌日起十日內進行補正。 2.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則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後,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判決確定後,應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款,並在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如果在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的價款,並依確定判決辦理。而得標人如果在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則同樣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標售不動產附帶權利或債務處理辦法」(2021年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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