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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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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 3.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款,並於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4.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於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之價款,並依確定判決辦理。得標人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2條的規定,對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其所需進行的程序如下: 1. 如果優先購買權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需要補正,則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的翌日起十日內進行補正。 2. 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則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後,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判決確定後,應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款,並在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4.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如果在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的價款,並依確定判決辦理。而得標人如果在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則同樣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標售不動產附帶權利或債務處理辦法」(2021年最新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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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2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