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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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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0條,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的人,必須在決標後十日內以同一條件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表示購買意願。逾期不提出文件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1. 身分證明文件。 2.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的證明文件。 3. 若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則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4. 若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的繼承人,則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和繼承系統表。然而,如果戶籍謄本能夠透過電腦查詢達到相同效果,則可以免提供戶籍謄本。 5. 若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的承租人,則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確定租賃關係的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若是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則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租約登記資料。 6. 其他根據中央地政機關規定的證明文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發布的《土地優先承買權及標售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優先購買者能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其購買土地的資格。優先購買者必須根據該規定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預繳相當於保證金的價款的證明文件,以及符合其地位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契約書、繼承系統表等)。這些文件能夠證明優先購買者的購買資格,並確保他們能按時支付必要的款項來購買土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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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