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逐條釋義以下法規條款: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9 條: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到這個法規的內容,因此沒有足夠的資料來進行釋義。 2.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填具投標單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投標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應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電話號碼;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 標的物:指競標的物品或土地的詳細描述。 -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 - 承諾事項:投標人對於投標的相關事項做出的承諾或保證。 2. 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是根據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十計算,無條件進位至千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或不足新臺幣一元的金額則視為實際計算金額。保證金應以核准在國內經營金融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劃線支票、保付支票或匯票進行繳納。投標單需與保證金一起密封,通過掛號函件寄達標售機關或指定的郵政信箱。 參考資料:《貨物買賣法》、《拍賣法》、《標售不動產公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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