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需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點交紀錄及相關書件,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該辦法第24條規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的土地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點交紀錄及相關書件。可透過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法規或指引來執行相關程序。具體的規定及操作細節可以參考當地政府相關單位所公布的法規、指南或函釋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財產標售法第38條,國有土地的標售程序需依據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果祭祀公業涉及的土地為國有土地,則相關程序可能會受到該法令的約束。另外,根據各縣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條例,也可能有對於祭祀公業土地標售的特定規定和程序。 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規定是什麼,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