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根據祭祀公業法第23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投標人的權利義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辦理土地標售程序時,必須詳細列出投標人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的契約條款和責任。這樣可以確保標售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護投標人的權益。 例如,主管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可以明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前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證明,如身份證明和財力證明等。同時,也可以明確投標人在投標後應履行的義務,如按時繳納款項、完成土地交易手續等。這些細節都應該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說明,以保護投標人的權益,同時確保標售過程的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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