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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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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二、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三、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第二款情形,民政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
  3. 3.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暫緩標售之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的第22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a.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b. 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c.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範例:若土地所有權有爭議,而權利人已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且尚未確定結果,此時權利人可以依據此法條申請暫緩標售。 2. 前項第二款情形,民政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 範例:如真正權利人依法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民政機關在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暫緩標售程序。 3. 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暫緩標售之註記。 範例: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時,應要求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中註記暫緩標售的原因。待相關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塗銷暫緩標售之相關註記。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對於《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的逐項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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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