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3條,土地代為標售的辦法有以下兩點規定: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土地地籍清查的類別,可以整批或分筆的方式代為標售土地。根據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也可以考慮分批或分筆的方式進行標售。 2. 如果一筆土地只有部分需要進行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進行分割登記,然後再代為標售。但是分割土地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並且不得造成土地的畸零狹小且不符合使用規定的情況。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及第15條的規定,如果土地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或經2次標售後仍未完成標售,該土地將被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在土地登記完畢後的10年內,可以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申請經審查無誤且公告3個月後無人異議,將按照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稅賦後的餘額加上利息,從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付。如果需要的價金超過保管款的數額,則由國庫支付。 參考文獻: 1. 地籍清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02&flno=11)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41&flno=18)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302&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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