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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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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 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標售之土地;記明有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應納稅賦,並備齊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 三、勘測及對土地現況: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四、土地依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有分割必要之分割登記。 五、訂定底價。 六、公告三個月。 七、豎立現場標示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標售土地之前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 囑託註記:主管機關應在標售日起,囑託登記機關將代為標售的事項,在土地登記簿的所有權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代為標售"字樣。 2. 查對及準備資料:主管機關應查對土地的地籍資料,確認是否符合可以標售的條件,並記明是否有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設定其他權利限制登記以及應納稅賦情況。同時,應備齊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相關資料。 3. 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主管機關需要實地勘測標售土地,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是否有建築改良物、農作物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4. 土地分割登記:若土地依法需要設定為公共設施用地或者需要分割登記,主管機關需要進行相應的分割登記程序。 5. 訂定底價:主管機關需要訂定該土地的底價。 6. 公告三個月:主管機關應該進行三個月的公告。 7. 豎立現場標示牌:主管機關應該在標售土地的現場豎立標示牌。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土地公有財產特別規定辦法」第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限制登記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祭祀公業條例5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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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