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 5 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土地標售時,應考慮當時的土地市價、建築改良物的徵收補償費的查估基準以及應納稅賦,來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標售底價。 2. 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土地的標售沒有人投標或者標售未能完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酌減底價,再進行第二次標售。酌減的數額不得超過第一次標售底價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神社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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