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6條規定: 1. 如果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如果存在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情形消滅前的期間不予計算。 2. 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照《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公告三個月。 範例: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據報導指出某地區的祭祀公業土地在第一次標售時未能完成標售,於是該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在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了第二次標售公告。第二次標售公告則根據法規公告了三個月,隨後進行了標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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