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令依據,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7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第四條第六款及前條之公告,公告應張貼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的公告處所,並載明法令依據、土地標示及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375租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受理投標期限、得參加投標之對象、開標日期及地點、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得標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2. 公告可以在當地通行的新聞紙上連續刊登三天,也可以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電腦網站上刊登公告文三十天。 3. 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十四天。 4. 得標規定按照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的原則進行。如果標價相同,則可以通過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參考資料: -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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