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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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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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法》第2條,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的認定標準如下:該土地必須是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的土地;並且該土地在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認定後,被確認為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的情況。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法》第2條的相關範例: - 祭祀公業解散後,某派下員持有的土地位於水源特定區計畫內,根據直轄市主管機關的認定報告,該土地目前並沒有被使用產生任何收益或營業收入,因此符合《祭祀公業法》第2條的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祭祀公業解散後,某派下員擁有的土地是水利用地,在經過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查後,確認該土地目前並未被使用產生任何使用收益,因此符合《祭祀公業法》第2條的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 派下員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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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