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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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執行,應依組織規模和特性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的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對計畫和方法的檢查。這要求非公務機關有一套系統化的檢查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2. 根據第17條第2項,進行檢查的結果應向非公務機關的代表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此報告和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這是為了確保檢查的結果能夠被追蹤和記錄,以便日後的查核和監督。 3. 根據第17條第3項,如果非公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和處理方法與法令不符,或存在法令違規的風險,則應立即進行改善。這表示非公務機關必須在發現問題時立即處理和改進,確保個人資料的合法和安全使用。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
- 非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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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