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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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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2. 2.前項檢查結果應向代表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3. 3.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執行,應依組織規模和特性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的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對計畫和方法的檢查。這要求非公務機關有一套系統化的檢查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2. 根據第17條第2項,進行檢查的結果應向非公務機關的代表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此報告和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這是為了確保檢查的結果能夠被追蹤和記錄,以便日後的查核和監督。 3. 根據第17條第3項,如果非公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和處理方法與法令不符,或存在法令違規的風險,則應立即進行改善。這表示非公務機關必須在發現問題時立即處理和改進,確保個人資料的合法和安全使用。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

  • 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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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