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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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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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的非公務機關包括以下兩項: 1. 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2.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非公務機關。 根據這條辦法,非公務機關指的是不屬於公務機關的組織,包括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其他非公務機關。具體的指定情形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 例如,在「不涉行使公權力」之公立學校屬於非公務機關的情況下,可以將某個公立學校視為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並依照相關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來保護該學校的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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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