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根據提供的信息,我無法確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6 條」的具體內容和範例。該條例可能是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制定的,但在提供的信息中並未提到該法條的內容。 儘管如此,我們可以根據提供的上訴書內容嘗試分析該條例的可能意圖。根據提供的上訴書內容,被上訴人似乎基於土地所有權不當流失的情況提起了訴訟,並要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然而,上訴人在該土地上擁有建築物,而該土地的所有權已在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登記為國有。根據上訴人的辯詞,他們不具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合法占有權。基於這些資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6 條」可能是一項法規,旨在處理國家在威權統治時期不當行為導致土地所有權流失的情況,並規定國家應該將相關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返還給被害人。然而,具體範例和該條例的內容需要進一步核實。 由於缺乏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建議尋求台灣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獲取該法條的確切資訊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