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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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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
  2. 2.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其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通知原囑託限制登記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5條,該法條規定如下: 1. 被害者申請登記機關辦理返還土地或建物的登記手續後,如果登記機關已辦理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應通知該土地或建物的原登記名義人及相關單位,例如權利回復基金會。 2. 對於已有其他限制登記的土地或建物,登記機關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同時將該限制登記的事由通知原來辦理該限制登記的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在威權統治時期有國家不法行為造成某個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被轉移,被害者可以根據該法條申請返還土地或建物的登記。如果該土地或建物已經被限制登記,登記機關仍應辦理返還的登記手續,同時通知原本辦理限制登記的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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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5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畢前條第一項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及權利回復基金會。前項土地或建物已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