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5條,該法條規定如下: 1. 被害者申請登記機關辦理返還土地或建物的登記手續後,如果登記機關已辦理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應通知該土地或建物的原登記名義人及相關單位,例如權利回復基金會。 2. 對於已有其他限制登記的土地或建物,登記機關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同時將該限制登記的事由通知原來辦理該限制登記的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在威權統治時期有國家不法行為造成某個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被轉移,被害者可以根據該法條申請返還土地或建物的登記。如果該土地或建物已經被限制登記,登記機關仍應辦理返還的登記手續,同時通知原本辦理限制登記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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