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4條,當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時,囑託函應包含以下事項: 1.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法律依據。 2. 土地或建物的標示。 3. 登記名義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和住址。 4. 限制權利的範圍。 如果已經辦理了禁止處分登記的土地或建物,但有情事證明該限制不應存在,則權利回復基金會應囑託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相關範例可參考其他具體的法律相關案件或依據本法條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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