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 條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而訂定,主要內容是為了規範申請和處理被害者要求返還財產所有權的程序和方式。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本條第一條並未直接提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因此無法進行釋義及提供相關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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