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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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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 條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而訂定,主要內容是為了規範申請和處理被害者要求返還財產所有權的程序和方式。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本條第一條並未直接提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因此無法進行釋義及提供相關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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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