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財產,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去世,則他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申請人應得的財產,並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繼承人可以代表申請人繼續進行相關程序,並獲得相應的財產權。根據我所搜集到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與此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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