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的第4條,該法規制定了權利回復的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1. 受理申請: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被害者的申請。 2. 調查:進行相關的調查,以確定財產所有權是否被剝奪。 3. 聽證:在辦理案件時,如有需要確定事實,可能會進行聽證程序。 4. 審議:基於調查和聽證結果,進行案件的審議。 5. 決定:根據審議結果,作出權利回復的決定。 6. 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根據決定結果,進行相應的給付或移轉財產所有權登記。 然而,在資料中並未提到第4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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