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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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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調查。 三、聽證。 四、審議。 五、決定。 六、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聽證程序,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始須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的第4條,該法規制定了權利回復的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1. 受理申請: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被害者的申請。 2. 調查:進行相關的調查,以確定財產所有權是否被剝奪。 3. 聽證:在辦理案件時,如有需要確定事實,可能會進行聽證程序。 4. 審議:基於調查和聽證結果,進行案件的審議。 5. 決定:根據審議結果,作出權利回復的決定。 6. 辦理給付或囑託移轉登記:根據決定結果,進行相應的給付或移轉財產所有權登記。 然而,在資料中並未提到第4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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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財產所有權被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