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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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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回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受理案件後,應在受理申請的次日起算六個月內進行調查事實和相關資料,並以書面形式作出准駁之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六個月,但延長次數限制為一次,並且應當通知申請人。這意味著基金會在處理申請案件時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調查並做出決定,並在需要延期時給予相應的通知。 參考資料: 《財產權歸還法》修正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公布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9條。

  • 名詞
  • 依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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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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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以書面為准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