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10條,應按以下方式記載權利回復基金會的決定: 1. 如果系爭財產是動產,決定書應載明物品名稱、交易上認為重要的事項、數量、交付方法和期限。 2. 如果系爭財產是不動產,決定書應載明土地或建物的標示、權利範圍,以及是否存在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以及權利的存續期限。 3. 如果是金錢賠償,決定書應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和期限。 根據本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應先向權利回復基金會返還賠(補)償金,因此前述決定書應詳細載明返還金額和期限。 參考資料:《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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