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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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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於戶籍登記記事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戶政事務所在受理戶籍登記時,如果事件發生地的日期與臺灣地區的日期不一致,申請人提出事證後,戶政事務所可以在戶籍登記記事上載明該事件的發生地日期。這表示如果有人在國外出生或結婚後來移民台灣,他們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能夠在戶籍登記上載明真實的事件發生地日期。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個人在美國出生,然後在成年後移民到台灣,他可以提供美國的出生證明文件,讓戶政事務所在台灣的戶籍登記上載明這個人的出生地日期是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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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