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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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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廢止登記。 十四、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申請人在申請戶籍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正本。具體包括以下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結婚的情況下,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可以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初設戶籍登記。 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 十一、分(合)戶登記。 十二、出生地登記。 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 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 參考資料:《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認領名詞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離婚名詞
  • 證人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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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