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當戶籍登記的事項有錯誤,且是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在台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的戶籍資料、政府機關核發且有發證機關印信的原始國民身分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業證明文件、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的出生證明書、國防部或相關機關發出的停、除役、退伍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涉及事證確認的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公證人的公、認證書,以及其他機關核發的足夠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