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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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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出生年月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條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更正出生年月日的證明文件要求。根據該條款,除了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指定的文件外,其他證明文件的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必須早於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的證件的發證日期。如果發證日期晚於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的證件的發證日期,則應附上資料建立日期早於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的證件的發證日期的有關機關(構)的原始資料影本。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時使用了一張在大陸地區發證的出生證明書,而該證明書的發證日期晚於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的證件的發證日期,則該人在更正出生年月日時需要附上該證明書的資料建立日期早於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的證件的發證日期的有關機關(構)的原始資料影本。 參考資料: 《戶籍法施行細則》(行政院編印,2021年10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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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更正出生年月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條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