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國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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