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國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更正出生年月日的證件僅載有歲數時,應以發證或建立該證件的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然而,若是民國前出生的人,則應將證件所載的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的年份,再加上一來計算其出生年次。 舉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某人的證件上只載有歲數,如民國92年,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該人的出生年次應為92 - 92 + 1 = 1(民國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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