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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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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2. 2.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3. 3.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4. 4.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5. 5.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 當戶政事務所通知本人時,若本人已死亡或為失蹤人口,也應另外通知本人的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相關人士能夠知曉相關訊息。 2. 戶政事務所發出的催告書,其所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七日,而且應當送達給申請人。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相關行動。 3.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的登記之催告時,應該在催告書上清楚註明,若屆期仍沒有申請的話,戶政事務所將依照第四十八條之二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做是為了讓相關人士明確了解未申請的後果。 4. 戶政事務所依照第四十八條之一和第四十八條之二的規定進行登記後,應當通知應該申請的人。這是為了讓相關人士知曉他們需要進行相應的申請程序。 5. 戶政事務所依照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登記時,應當將該戶的全戶戶籍臨時遷移到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向警察機關通報。這是為了確保登記的準確性和適切性,並便於管理和監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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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