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有以下幾點規定: 1. 當戶政事務所通知本人時,若本人已死亡或為失蹤人口,也應另外通知本人的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相關人士能夠知曉相關訊息。 2. 戶政事務所發出的催告書,其所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七日,而且應當送達給申請人。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相關行動。 3.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的登記之催告時,應該在催告書上清楚註明,若屆期仍沒有申請的話,戶政事務所將依照第四十八條之二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做是為了讓相關人士明確了解未申請的後果。 4. 戶政事務所依照第四十八條之一和第四十八條之二的規定進行登記後,應當通知應該申請的人。這是為了讓相關人士知曉他們需要進行相應的申請程序。 5. 戶政事務所依照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登記時,應當將該戶的全戶戶籍臨時遷移到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向警察機關通報。這是為了確保登記的準確性和適切性,並便於管理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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