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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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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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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登記申請書,並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留存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及村(里)分類裝釘存放戶政事務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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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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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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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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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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