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該條包含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戶籍登記時,應查驗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然而,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則需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的正本。 第二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戶籍登記後,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並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留存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份和村(里)進行分類,裝釘存放在戶政事務所內。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戶籍登記的正確性和文件的保存,並依據不同申請人的身份進行不同的文件查驗。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戶籍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中的第21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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