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辦理戶口調查和戶籍登記所使用的書表可以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在戶口調查和戶籍登記書表上如果有需要更正的事項,應該在更正處加蓋更正人的印章。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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