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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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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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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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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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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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