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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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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
  2. 2.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書表記載事項經更正者,應於更正處加蓋更正人印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辦理戶口調查和戶籍登記所使用的書表可以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在戶口調查和戶籍登記書表上如果有需要更正的事項,應該在更正處加蓋更正人的印章。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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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辦理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所用之各項書表,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印製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印製。戶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