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之現住人口。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戶口調查及戶籍登記時,應查記已滿足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之現住人口。這表示在進行戶口調查和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需要確認居住在該戶內的人的實際居住情況,特別是那些已經居住已滿三個月或預計將要居住三個月以上的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戶籍登記事項的準確性,並且提供相關的人口資料供行政機關使用。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來源我並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但根據該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理解戶籍調查和登記所需的基本要求。在進行戶口調查時,戶政事務所需要確定居住在該戶內的人口數量,並且將這些資料記錄到該戶的戶籍登記簿中。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戶籍登記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且提供正確的人口統計資料給政府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