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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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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2條,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文件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這意味著當一個人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證明文件時,如果他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而沒有正當理由,戶政事務所應該通知他補辦。補辦可以包括確認、更正或更新戶籍登記事項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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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