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2條,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各項證明文件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補辦。這意味著當一個人在申請戶籍登記或請領證明文件時,如果他拒絕接受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而沒有正當理由,戶政事務所應該通知他補辦。補辦可以包括確認、更正或更新戶籍登記事項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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