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描述,戶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如下: 1. 各機關需要使用戶籍資料時,可以請戶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自行抄錄、查對。 2. 如果需要使用戶籍資料的機關已經建置電腦化作業系統,應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以取得所需的戶籍資料。 根據這個條文,各機關可以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戶籍資料,或者自行抄錄、查對該資料。對於已經建置電腦系統的機關,則應該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以獲取所需的戶籍資料。 參考資料: - 戶籍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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