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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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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說明,戶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申請人如要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這表示當一個人要遷入某地並更改他們的戶籍資料時,他們需要將申請提交給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處理。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我不清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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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