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說明,戶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申請人如要辦理遷入登記,應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這表示當一個人要遷入某地並更改他們的戶籍資料時,他們需要將申請提交給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處理。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我不清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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