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戶政事務所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通報某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時,戶政事務所需通知該當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如果該當事人未按時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查核該當事人戶籍資料後,根據戶籍法第42條的規定進行遷出登記,並通知應為申請遷出登記的當事人。這表示如果某人已經離境滿兩年而沒有回國,戶政事務所可以針對該人的戶籍進行遷出登記的程序,並通知該人辦理遷出登記。 參考資料: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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