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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2.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3.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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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lice96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共同生活戶:戶配尊卑旁其寄 共同事業戶:戶受學收其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