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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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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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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
受僱人
。 三、學生。 四、
收容
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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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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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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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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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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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共同生活戶:戶配尊卑旁其寄 共同事業戶:戶受學收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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