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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