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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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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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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
公私場所
。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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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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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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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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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96
10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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