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戶籍行政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民政機關(單位)負責辦理。這表示在臺灣地區,戶籍行政業務由相應的地方政府機關負責處理。舉例來說,某市政府的民政局就是負責辦理該市的戶籍行政業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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