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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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戶政事務所接獲之死亡通報電子檔資料,應永久保存;書面資料,由戶政事務所轉成電子檔,檔存死亡通報系統,亦應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中的第9條,法務部和戶政事務所收到的死亡通報資料,應該進行永久保存。其中,電子資料應直接保存,書面資料則應轉換為電子檔案並保存在死亡通報系統中。這些資料應該以永久保存的方式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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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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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