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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交貨時,登錄於該電腦系統,辦理驗收及審,並通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點交後,通報所轄戶政事務所。
  3.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展開並登錄後,置入保險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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